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辽宁在本次普查工作中,扩大了普查范围,将工业园区、农村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市政排污口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纳入普查范围,污染物普查种类增加了汞、镉、铅、铬、砷等大气重金属的普查。
辽宁省环保厅负责人表示,此次普查的范围涵盖了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重点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对生活源锅炉、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进行普查;对机动车等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进行普查。
目前,辽宁省政府已下发《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历时一年,将于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并于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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