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在昆明市环保部门采访时获悉,在属地各级党委政府支持下,在政府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下,这几起案件查处工作有序推进,目前涉案企业均已落实责令整改要求,诚恳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如数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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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置业公司三项目
罚款 3823.3691 万元
官渡区环境执法人员2018年2月1日对空港置业公司投资建设的滇中新区智能科技产业园项目及滇中新区空港智园项目(一期)进行环境执法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滇中新区智能科技产业园项目于2017年12月未经环保行政审批获准擅自开工建设,查处时于工程桩机阶段,项目施工正常;滇中新区空港智园项目(一期)于2017年3月未经环保行政审批获准擅自开工建设,查处时处于主体工程施工阶段。
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昆明市官渡区环保局于2018年3月19日向空港置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3月22日书面直接送达,同时明确相关事项和时限。
针对空港置业公司陈述申辩情况和落实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要求的具体情况,官渡区环保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作出决定:适度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请求。按两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100对空港置业公司实施了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处罚合计2279.4209万元人民币。其中,对滇中新区智能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处罚金1800万元人民币,对滇中新区空港智园项目(一期)建设项目处罚金479.4209万元人民币。
2018年2月28日,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空港置业公司建设的“滇中新区智能终端产业园建设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1月擅自开工建设,工程总投资额为154394.82万元;一期项目于2017年12月底全部建成,共计投资33000万元;二期项目目前正在进行场地平整,未开展建筑施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云南滇中新区环保局于2018年3月16日告知空港置业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空港置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于3月22日向云南滇中新区环保局递交《昆明空港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书》进行了陈述、申辩。
云南滇中新区环保局结合空港置业公司现场检查时已停止项目的建设施工且非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最终依法做出对空港置业公司从轻处罚决定:责令“滇中新区智能终端产业园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4394.82万元1/100罚款1543.948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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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开发公司开发项目
罚款 1500 万元
昆明市官渡区环境执法人员2018年2月1日对临空开发公司开发的滇中新区智能装备产业园建设项目进行环境执法调查时发现,该项目于2017年11月开工建设,预计于2018年7月完工,建设项目总投资15亿元人民币,现实际投资约2.5亿元人民币。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处于主体施工及配套设施基坑施工阶段,该项目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准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昆明市官渡区环保局于2018年3月19日向临空开发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3月22日书面直接送达,同时明确了相关事项和时限。
针对临空开发公司陈述申辩属实、公司积极落实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要求的具体情况,官渡区环保局依法决定:适度采纳申辩意见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请求,按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100对临空开发公司该案实施行政罚款处罚,处罚款1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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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投资公司开发项目
罚款 816.41 万元
昆明市官渡区环境执法人员2018年2月1日对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开发的滇中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建设项目落进行环境执法调查时发现,该项目于2017年11月底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总投资8.1641亿元人民币。现场检查时正在施工作业,有打桩机11台,预计于2018年10月底完工,渣土车转运通道道路未硬化,未落实“三池一设备”措施,降尘措施未落实到位。建设项目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准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官渡区环保局于2018年3月19日向城建投资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3月22日书面直接送达,同时明确了相关事项和时限。
针对城建投资公司陈述申辩属实、公司积极落实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要求的具体情况,官渡区环保局依法决定:适度采纳申辩意见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请求,对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该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实施行政罚款处罚,处罚款816.41万元人民币。
废水处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