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积极推进县级监测站的常规监测能力建设。研究制定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统计、评价标准,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督促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设施,提高农村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加快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性执法、现场取证、通信联络、信息处理、快速反应等配套执法能力,重点对中西部地区予以支持。强化农村地区环境监管和准入,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对造成农村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加强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等企业,消除环境隐患。
2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在《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纲要》(2007—2020年)中,到2020年,重点流域和区域、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力争完成村镇生活环境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60%、50%和30%。要完成《纲要》目标,必须抓紧研究制定村镇生活环境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设施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北方农业生产高度集约化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沿线、重要湖泊水域和南方河网地区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标准。抓紧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有效防止污染与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