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游泳场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
本报记者李军北京报道 国家卫计委近日就《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等8项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要求新建游泳场所场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游泳池水的卫生状况监测将增加潜在致癌物质指标,以及肠道致病菌污染等指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游泳场所应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其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
现行的12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为1996年原卫生部颁布。此次国家卫计委将原标准按场所分类改为按监测指标分类。
与现行游泳场所执行的卫生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将卫生指标由8项增至15项,主要增加了消毒副产物、氧化还原电位、耐热大肠菌群等指标。
据了解,我国游泳池水普遍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但氯化消毒副产物卤仿是潜在的致癌物质。由于池水和水面上空气都会含有卤仿,游泳者通过皮肤接触、吞咽或吸入而吸收,过量的话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游泳池水的多项卫生限值更加严格。如浑浊度由5提高到1,要求池水的散射浊度(水中悬浮物对光线透过时所发生的阻碍程度)达到生活饮用水级别。水中的大肠菌群拟由原来的限量检出改为不得检出,与许多国家一致。
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本次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修订,我国游泳池水的水质将接近国际泳联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