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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提起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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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提起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宣判

发布日期:2018-08-03 作者:苏州荣轩环保有限公司

一家未通过环保审批、未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不仅擅自开工生产,还通过暗管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导致外环境地表水体遭受污染。

就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日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悉,该案系上海检察机关首次提起的污染环境类公益诉讼。

定期打开处理单元池阀门,通过雨水窨井偷排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龚某系被告公司厂长,全权负责工厂的生产管理。被告人贺某自2016年起担任该公司喷涂车间生产班长,系被告人向某的直接负责人。被告人向某自2015年6月起从事该公司喷涂车间洗涤工作,负责用清洁剂和铬化剂洗涤金属件,并定期打开1号、3号、5号处理单元池的阀门,通过上述总管将废水排放至车间外面的雨水沟渠,最终排放至公司外侧雨水窨井。

2017年底,上海市松江区环保局对被告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检测,上述处理单元池内、总管排口处雨水沟渠内、东外侧雨水窨井内均检出锌、铬、锰等重金属,其中1号单元处理池pH值5.45毫克/升,总管排口处雨水沟渠内废水中铬浓度为55.6毫克/升,东外侧雨水窨井内废水中铬浓度为1.29毫克/升。

经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排放废水中检出的特征污染物与处理池中废水的特征污染物具有高度关联性,违法排污行为对外环境地表水体造成了环境损害。根据虚拟成本治理法计算,该案的环境损害数额近37万元。

明知故犯,虚报材料逃避监管,被告被严惩

检察官表示,被告公司明知通过暗管直排废水会污染外环境,仍长期放任员工直排至雨水沟渠,最终进入该公司外的四类地表水体,严重污染环境。

同时,在向松江区水务局申请排水许可证时,该公司申报不产生工业废水,说明其具有隐蔽排污、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三名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外,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公司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针对检察机关指控内容,三名被告人及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基本无异议。被告公司诉讼代表人当庭宣读了公司的道歉声明,表示愿意对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开道歉,并作出相应经济赔偿。

法院当庭做出判决,三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贺某和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时因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环境损害,判决被告公司赔偿30余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记者从上海市检察院了解到,自2017年7月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以来,上海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积极探索创新,扎实稳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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