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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5-12-19 作者:苏州荣轩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以下简称《通则》)。针对《通则》修订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本次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于2017年首次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明确了固体废物判别规则,对保障固体废物鉴别的一致性和公正性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鉴别工作的开展,我们发现2017版《通则》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亟需开展修订。首先,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逐步规范,企业副产物的属性鉴别需求越来越大,但部分副产物的属性判定存在偏差,甚至存在以“副产品”名义非法转移固体废物现象。其次,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的安全性问题逐步凸显,部分产物的有害物质缺乏控制,导致后续使用过程产生较大环境风险,需要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向产品的转化条件。第三,我国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进口料件属性认定问题。本次修订根据最新形势,对固体废物判别规则作出相应完善和调整。

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厘清“两组关系”、明确“一个转化条件”。

首先,重点厘清了固体废物判别中最为关键的“副产物”与“副产品”以及“废”与“旧”这两组关系。一方面,《通则》明确了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副产物判定为副产品的条件,解决了国内固体废物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副产物判别难题。另一方面,针对目前“丧失原有利用价值”判别不够明确的问题,完善了“废”与“旧”的判别规则,减少了对“旧而不废”物质的误判,促进合规的二手产品流通。

其次,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一个转化条件”,即固体废物转化为“产品”需要满足的具体判断条件。在2017版《通则》5.2节的基础上,本次修订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明确了产物判断适用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二是完善了产物是否存在二次污染的判断方法;三是明确了“无效利用”和“超过市场需求”等情形的判别规则。

问:《通则》多处提到依据行业通行的标准进行判断,行业通行的标准是指什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断?

答:在固体废物鉴别中,行业通行的标准实际上承担了证明“该物质生产过程具有有效的质量控制”的功能,是产业界普遍认可的有效标准。行业通行的标准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实际的质量控制意义,即该产物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工艺环节和参数是根据该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控制的;二是被该产物生产企业普遍采用;三是被该产物的使用企业普遍认可,使用该产物的下游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也是根据该标准设计的。

问:本次《通则》修订,删除了一些固体废物产生源清单中的副产物类固体废物,是否意味着这些副产物不再属于固体废物?

答:2017版《通则》列入“产生源清单”的副产物全部属于固体废物。本次《通则》修订将煤焦油、副产盐酸、电解阳极泥、硫铁矿渣等部分副产物从中删除,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属于固体废物,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本次修订新增的副产物判别条款进行固体废物属性判别,若不满足判别条款规定情形,仍属于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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